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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程职业学院科研保密管理规定

[ 发布者:蓝桂敏 |来源:广西工程职业学院| 时间:2023-07-07 16:12:39 | 浏览:次]

桂工程院科研字〔2023〕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条例》《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及《广西工程职业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涉密科研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 科研保密范围及密级

  第三条 科研保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本校所用涉外科研资料、地图、数据、成果等。

  (二)承担国家有关要求的秘密事项。

  (三)其他本校保密事项。

  第四条 科研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

第三章 科研档案保密管理

  第五条 档案室必须建立科研保密管理制度。

  第六条 档案室必须配备符合保密要求的档案库房和设施。

  第七条 密级科研档案必须建立专门档案台账和获取、使 用、销毁等档案管理记录。

  第八条 密级科研档案必须由专人保管。

第四章 常规保密管理

  第九条 本校涉密科研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做到不该问的绝不问,不该说的绝不说,不该看的绝不看。

  第十条 万博水晶宫保密委员会负责保密指导工作,校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科研保密事宜。各科研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的保密工作负责人,须配合万博水晶宫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保密工作归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严禁在公共场合、公共电话、传真上交谈、传递保密科研事项。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校保密办,校保密办应立即做出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所有涉外的属于国家秘密的科研相关资料的生产、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该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科研资料,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科研资料,按同等密级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因涉外工作或项目需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科研资料,必须由本校提出审批报告。需要携带出境的测科研资料,须经上级保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六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五章 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科研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九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二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六章 保密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万博水晶宫保密委员会对涉外保密科研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保密问题和案件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万博水晶宫保密委员会对本校的涉密科研项目的保密管理进行指导,对违反保密规定的问题和案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和万博水晶宫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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