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图书馆图书借书遗失、损毁和逾期处理办法
第一条 读者所借书刊,应加意爱护和保管。不得污损、裁剪、标划、批注或遗失。否则,借书人应按本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凡遗失书刊,应以相同(或最新)版本的同种书刊赔偿并按市场价格加收手续费。否则,须按以下规定赔偿书款。
(一) 藏书复本较多,又不难补充的一般社科中文图书,按现价赔偿。
(二) 以下各类馆藏文献资源,按具有法定资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赔偿并承担评估费用。
1.使用价值较大或不容易补充的中文图书,以及国内影印的外文图书。
2.国外版的外文图书。
3.特藏善本书。
4.无明码标价的文献资源。
5.文物。
第三条 损毁书刊,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 损毁较轻的,根据图书价值按书价的30%—50%赔偿损毁费。
(二) 损毁较重的,按书价的50%-80%赔损毁费。
(三) 损毁严重,影响图书内容的完整及流通者,参照本规定的第二条处理。
(四) 被损坏的书刊,经赔偿处理后,仍归图书馆。
第四条 遗失、损毁多卷书、报刊合订本,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如遗失多卷书的一册,应按整套书赔偿。
(二) 中外文报刊合订本。如遗失其中之一册,应按全年的刊价赔偿。
第五条 如因教学、科研需要,须将书刊拆散者,应事先征得院领导批准,本馆同意。如私自拆散,经装订后尚可复原者,按市场价格缴纳装订费;如污损严重,应照本规定第三条处理。
第六条 读者损毁或遗失书刊,在未照章赔偿前,暂停借书权、阅览权。
第七条 集体借阅书刊,须由经手人负责保管,如有损毁、遗失,经办人要承担责任,并按本规定赔偿。
第八条 遗失本馆由外借入的书刊,须按对方规定赔偿。
第九条 凡遗失图书均要按制度规定赔偿。遗失者经赔款后,复得原书者,一般不予退款,其书可归赔偿者所有。
第十条 读者所借书刊过期不还又不办理续借手续者,暂停借书权、阅览权至归还日并通报有关系(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故意损毁、偷窃、恶意拒还馆藏文献资源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